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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首起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办结

所在地区: 福建--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5月21日,厦门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到银行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没款3万元。至此,集美区第一起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办结。

  2019年2月11日,云南游客胡先生向厦门市政务热线12345投诉举报其一行7人通过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的厦门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杏林湾路经营部报名参加厦门及周边地区游,胡先生一行7人在厦门一日游时遭遇服务质量问题。我所旅游体育执法中队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旅行社与游客胡先生等7人签订的《散客一日游行程合同》未载明委托旅行社基本信息,涉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他社履行旅游合同,因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旅游法相关规定,该案经批准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经搜集证据,调查涉旅游行程的当事人及旅行社、门市部及地接社相关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导游等,查明该旅行社于2019年2月8日承接了胡先生一行7人报名的旅游业务,该旅行社在未征得胡贡宝一行7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厦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接待该团队,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于2019年3月12日将《厦门市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集旅告字〔2019〕第01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依法于3月19日将《厦门市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集旅罚字〔2019〕第0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该旅行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于3月25日向厦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我局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我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逐条做出答复,提出维持处罚决定的意见。厦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经过复议,认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5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厦门某旅行社收到《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5月21日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到代收罚款的银行缴纳罚款。至此,该行政处罚案件办结。

  下一步,我所将召集相关旅游经营企业负责人,以案说法,进一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并围绕集美区旅游市场整治提升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整治旅游乱象,震慑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切实提升优化我区旅游市场环境。

  (集美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邹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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