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轻易放过!深大通暴力抗法三大“追问”待解
| 所在地区: | --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25日 |
近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大通”)暴力抗法并抓伤稽查人员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记者从接近案件的相关人士获悉,5月22日下午,证监会稽查人员一行4人前往深大通送《立案调查通知书》时,公司相关人员拒绝接收,并对稽查人员进行言语攻击、恐吓、推搡并打落执法记录仪。期间,两名稽查人员手背及手臂被抓伤,其中一名稽查人员被送就医。
23日晚间,深交所谴责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的行为。2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深大通被立案调查后暴力抗法,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严肃性,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正常法制环境。
深大通2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公司董事会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行为做出深刻反思与检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实际上,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相关监管部门及警方迅速有效进行了相应处理,但记者在调查采访中感到,仍有三点问题值得追问。
一问:这只是一起“突发事件”吗?
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发生一天后,深圳警方给出了处理结果,依据《治安处罚法》,根据深大通三名公司违法人员的情节和行为,对曾某青处行政拘留9日,对程某涛处行政拘留5日,对罗某红处警告处理。
虽然警方迅速对现场违法人员做出了处理,但不少投资者认为,在处理现场人员后,还需调查上市公司实控人在事件发展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施加了哪些影响,是否应该穿透追究其责任?
有投资者质疑,如果没有公司高层授意,一名“司机”或“保洁”是否敢于无所顾忌的抗拒监管、对抗证券执法?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暴力事件,性质恶劣。但截至目前,企业实际付出的违法成本并不高。如果处罚仅止于此,资本市场是否反而会从该案例中得到错误的示范效应?
二问:为何中小投资者要为上市公司的不端行为买单?
事发突然,但一夜过后,广大中小投资者便要为这起暴力事件买单。
24日早间,深大通开盘即报跌停,报11.04元/股,深大通开盘封死跌停,成交额超1140万元,总市值缩水至57亿。
作为一名中小投资者,除了关注公司经营业务以外,实在无法把控公司不端行为发生这种“黑天鹅”事件。人们质疑,作为一个公众公司,能不能毫无顾忌地把一些非经营业务以外的负面事件影响转嫁在投资者身上?
今后,相关法律是否考虑对公众公司经营人员一些有可能影响公司业绩、股市波动的行为进行约束?如若发生类似不顾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负面行为,投资者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集体赔偿?
三问:面对更多“软对抗”如何保障证券执法的强制性?
实际上,此前也曾发生过一些对证券执法“硬抗拒”事件。“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像深大通这样赤裸裸的‘硬对抗’不多,更多的是躲避不见、故意拖延、谎言误导等不配合调查的‘软对抗’。一直以来,证券执法都要与当事人斗智斗勇,非常考验证监会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一名证监稽查人员告诉记者。
对此,业界认为,完善立法规制,破解抗拒证券执法难题迫在眉睫。
记者了解到,一些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普遍通过立法赋予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强制会面权。如在我国香港,被调查对象或者与调查有关的人士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会面并回答问题,无合理原因不会面即属犯罪,可依程序处以罚款及监禁。阻挠证监部门调查更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无合理辩解而拒不服从调查员的要求,属于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以100万港元的罚款和7年监禁。
在美国,证监会可签发传票强制有关人员到场陈述观点;当事人拒不遵从的,证监会可请求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拒不执行法院强制命令的,以藐视法庭罪定罪。而在我国,处罚妨碍证券执法的手段并不多,被调查对象公然抗法的成本非常低。
业界认为,深大通暴力抗法一事,让证券执法难再次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在新《证券法》出台前,希望对证券执法相关细节,如证券执法内容及权利等,通过建章立制的手法切实保障证券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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