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项目可采取公开或协议出让实施
| 所在地区: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4日 |
禅城出台进一步推进旧村居改造的意见
日前,《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旧村庄(居)改造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印发实施,旧村庄(居)改造项目可采用“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实施。
采用两种出让方式实施
根据《意见》,在改造方式上,旧村庄(居)改造项目可采用“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两种方式实施。其中,旧村庄(居)改造采用“公开出让”方式改造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展土地整合及拆迁等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项目土地整理完毕并达到出让交付条件后,纳入政府储备,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旧村庄(居)改造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
值得一提的是,旧村庄(居)改造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改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预审通过,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90%以上(含90%)表决通过后,由镇(街道)确认报区政府批准确定为实施主体,方可申请将土地协议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可进行股权转让。
旧村庄(居)改造项目土地“协议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的,项目实施方案需在3个月内达到90%以上(含90%)的表决通过率。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市场主体在2年内(按实施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计算)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经镇(街道)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实施主体,并与区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将旧村庄(居)改造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给实施主体。未确定为实施主体前,市场主体不得对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扶持旧村居改造项目
在土地出让金分配及计收方面,旧村庄(居)改造项目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分配及计收。其中,采用“公开出让”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不含本数)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全额补偿原土地权属人;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本数)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60%补偿原土地权属人。
采用“协议出让”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不含本数)以下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含本数)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市场价格以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确定依据。
此外,《意见》明确政府鼓励扶持旧村庄(居)改造项目的两项措施,一是已经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行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原规划总建设面积,以及不减少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条件下,可对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对已批控规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关控制要求进行修正。二是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可不受限购限制。
旧村庄(居)改造
指将旧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产业用地、设施用地(含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道路、市政、环卫等公共事业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的统筹整理和连片改造。(转载: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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