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公开庭审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 所在地区: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4日 |
两起涉“套路贷”案件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其中存在什么关联呢?6月3日,区法院一审公开庭审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该案被告人朱某、顾某的犯罪活动模式和该院之前一审宣判的黄山市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极其相似。原来,本案的被告人朱某曾工作于吴某、左某、王某和宋某(均另案处理)投资成立的“嘉诚车贷”公司,朱某将老东家那一套手段学会之后,离开公司“另起炉灶”。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吴某、左某、王某和宋某四人在江苏省涟水县投资成立了“嘉诚车贷”公司,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朱某被聘为业务员负责“车贷”业务的承揽和开展,具体工作为和被害人签订所谓“车贷”合同,合同只有被害人签字,并只有一份由“嘉诚车贷”公司留存,合同中设置有“不提前还款”、“还款不超出当日的17时”、“市区道路行驶时速度不得高于50公里每小时”等使被害人极易产生错误认识或违约的“陷阱条款”,还到被害人的家中进行“家访”、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GPS装置,协助放贷等。待被害人“违约”后,以暴力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本案被告人朱某在嘉诚车贷公司工作一个月左右,与被害人叶某签订车贷合同。离开公司后,朱某又与被告人顾某等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具体模式与嘉诚车贷公司模式相同。被告人朱某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书面合同蓄意制造还款陷阱,以GPS使用费、中介费、利息等名义当场扣除各类费用等虚增债务,先后诈骗被害人7名,涉案金额共计6万余元(其中未遂5起,涉案金额5万余元)。被告人朱某及嘉诚车贷公司采用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的手段,将被害人车辆私自开走,并和被告人顾某一同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等费用,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16名,其中被告人朱某参与作案16起,涉案金额共计42万余元(其中未遂2起,涉案金额1.5万余元);被告人顾某参与作案6起,涉案金额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朱某、顾某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该案在合议庭合议后将于近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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