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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广东--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75号)送达公告

  中环罚字{2019}075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中山市伊斯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古镇海洲北海五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区凤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8755975K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伊斯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按照规定于2018年7月1日编制二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备案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陈诉申辩。经复核,我局不采纳你公司陈诉申辩意见。

  我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2号)“违反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第二十一条第2款裁量标准,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3室

  联系人:胡先生、吴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61109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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