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 所在地区: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11日 |
近日,省司法厅将《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至6月29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以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禁止以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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