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公开审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 3名“搬霸”被公诉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日前,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陈某付、郑某宝、陈某忠共同参与苍南县一社搬运队,依仗本村势力,强制规定“宜一村”范围内的企业必须要接受其搬运服务或在未提供搬运服务的情况下缴纳相应的“自行搬运费”,逐渐形成了有固定人员组织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由县法院院长陈斌担任审判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杰出庭支持公诉。
据了解,苍南县一社搬运队成立于2003年,被告人陈某忠自2003年至2013年担任搬运队法定代表人,在2013年之后协助陈某阳(已判决)进行搬运队的管理及运营。被告人陈某付、郑某宝以每年交纳500元,先后成为该搬运队的成员。该搬运队将成员分组并推选组长,划定区域,采用分组轮流搬运,并约定搬运费由每次实际参与搬运的人员获取,“自行搬运费”由搬运队的全部成员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运作。
2009年至2017年期间,作为搬运队成员的被告人陈某付、郑某宝伙同陈某进、欧某选、欧某州、陈某增(已判决)等人,采用上述方式,对被害单位苍南县宜山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印染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装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苍南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强行搬运十次以上。
2009年至2017年期间,该搬运队还采用上述方式,每年强行向被害单位某某钢材厂索要“自行搬运费”共计5000元,向被害单位某某家具厂索要“自行搬运费”共计7200元,向被害单位宜山镇某某街xx号钢材厂索要“自行搬运费”8100元。索取的费用全部平均分配给包括被告人陈某付、郑某宝在内的搬运队成员。另外,在2016年6月,该搬运队还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印染厂搬离宜一村时强行向其索要“自行搬运费”7000元;2017年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装厂搬离宜一村时强行向其索要“自行搬运费”4600元,索取的费用由组长分配给组员。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对涉案证据一一进行举证质证,基本查清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对基本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另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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