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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所在地区: 辽宁-- 发布日期: 2019年6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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