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所在地区: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12日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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