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面临处罚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12日 |
走在北仑的大街小巷,我们经常会看到形形色色的电动自行车,其中有不少驾驶员都抱着侥幸心理,或以天热、不方便等为由,固执地不肯配戴头盔。不过,记者日前从区交警大队了解到,今后市民再有骑电瓶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处罚。
近日,经过修订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得到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即将正式施行。其中包含了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管理和处罚。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而对于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与汽车的‘铁包肉’不同,电动车是‘肉包铁’,缺少相应的防护措施,一旦出事,人便会直接接触地面,而往往最先着地的便是头部。而头部是人体最为脆弱的部位,一旦受到碰撞,轻者可能脑震荡,重者造成脑网膜下腔出血,难以医治甚至直接死亡。”区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电瓶车及摩托车驾驶朋友,安全隐患无小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大家都能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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