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4个方面18条举措支持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12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日前出台《关于金融外汇支持新疆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4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引导金融外汇资源加大对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贸易、投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外汇服务质量,促进新疆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机构要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发债、境外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充分享受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红利,加大对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机构要推进外汇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争取实现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和对外服务“一次办”“马上办”“最多跑一次”,有效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脚底”成本;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贸易付汇效率;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特殊监管区贸易便利化。
在加强业务创新,满足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多样化结算需求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银行丰富金融外汇交易工具,帮助涉外民营和小微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银行应结合民营和小微企业贸易特点,积极推动跨境结算产品创新,为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灵活有效地实施产品组合,为外贸企业提供功能更加有效和完善的外汇服务方案。
此外,《指导意见》对优化外汇环境,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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