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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投案交代问题的通告

所在地区: 青海-- 发布日期: 2019年6月14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青 海 省 监 察 委 员 会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

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投案交代问题的通告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为严肃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正告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认清形势,打消侥幸心理,主动投案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如下通告:

一、凡是有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前,有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动投案并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依纪依法免于党纪政务处分。

三、本人委托他人或者以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的,视为主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告后将相关违纪违法人员送来投案,并如实供述违纪违法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对在专项斗争中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主动投案交代问题人员可前往所在地区纪委监委,也可向省纪委监委投案。

地址: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46号省纪委监委402室(省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8483125;

                 199097177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青 海 省 监 察 委 员 会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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