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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 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428元/月提高到456元/月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19年6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本报阿克苏讯(记者 刘红文 通讯员 魏立峰)6月15日,记者从地区财政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从7月1日起,地区将再次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18万困难群众将直接受益。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共同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地区在规定的时间起点同步提高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标准。此次保障标准提高主要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以及提高特困供养救助标准和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还有流浪乞讨人员给养标准。

在2018年的基础上,今年分别提高6.5%和8%,地区将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428元/月提高到45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3456元/年提高到3732元/年;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由原来的325元/月提高到345元/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由原来的200元/月提高到226元/月。

与此同时,城乡低保中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的低保补助水平在2019年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增加22元/月,城市低保中“四类人员”平均补助水平为367元/月,农村低保中“四类人员”平均补助水平为248元/月。

在特困供养救助标准上,地区在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同时,也提高了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在社会福利院等集中供养人员,城市特困人员生活标准由原来的集中660元/月、分散470元/月,统一提高到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集中520元/月提高到700元/月、分散由343元/月提高到500元/月。在照料护理上,地区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和服务需求,对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和500元/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地区提高了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标准。同时,对流浪乞讨人员,地区也提高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费提高到每人每天26元。

此次提高救助标准涉及的人员多,为保证保障惠民政策切实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地区要求各地在第一时间内落实好政策,并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精准施保,用好救助资金,防止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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