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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 疫苗犯罪拟明确从重追究刑责

所在地区: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6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与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较大幅度提高。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与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相比,也有提高。

据了解,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修改、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疫苗委托生产、疫苗信息公开等内容。

此前,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只要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不能排除”意味着补偿条件更具有包容性,但哪些是“不能排除”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另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也被写入草案三审稿。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药品的委托生产,但疫苗等某些特殊药品除外。此前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也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但在实践中,疫苗生产有自己的特殊性,即一条生产线只能生产一种疫苗。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对此作出修改,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范围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记者 梁倩 北京报道)

(责编:车柯蒙、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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