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使用水利发展资金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10日 |
中新网7月1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新规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新规明确了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内的十项用途,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淤地坝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办法》指出,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有关省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办法》强调,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如征地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购置以及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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