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 所在地区: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12日 |
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果断出击!2018 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打早打小”是指什么?这些扫黑除恶知识你都了解吗?如果还不知道,小编马上带大家了解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有哪些?
答: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有哪些?
答:(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4)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
(5)司法部《关于做好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案三查”是什么?
答: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一律”是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项工作机制”有哪些?
答:(1)领导包抓;(2)线索摸排;(3)挂牌督办;(4)一案双查;(5)举报奖励。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项工作措施”有哪些?
答:(1)摸线索;(2)打犯罪;(3)挖“保护伞”;(4)治源头;(5)强组织。
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1)全面开展摸排深挖;(2)组织实施精准打击;(3)坚决依法严厉惩处;(4)着力源头防范整治;(5)建立监管协作机制;(6)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7)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8)做好居村组织换届选举;(9)广泛发动群众参与;(10)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答: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答: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答: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更多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扫黑除恶”和“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包括哪些?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全国扫黑办等上级部门以及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举报奖励范围包括哪些?
答:(1)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未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线索,并查证属实的。
(2)纪委监委机关、公安机关已掌握,但举报人反映内容更为具体详细,并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刑事责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3)为缉捕公开悬赏在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背后“保护伞”提供具体藏匿地点、活动路线等重要线索,有效协助办案单位抓获嫌疑人到案的。
本市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什么奖励?
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举报人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
(2)举报人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
(3)举报人提供涉恶类犯罪团伙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
(4)举报人提供涉黑涉恶案件在逃嫌疑人线索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
对举报人不予以奖励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1)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等被羁押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已发现、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符合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本市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人员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举报人保护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依法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其他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到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认为确有必要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按程序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举报人保护措施。
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3)对被保护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4)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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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扫黑除恶举报方式
当前,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已进驻上海,督导进驻期间(2019年6月1日-6月30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021-52397077;专门邮政信箱:上海市A002号邮政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主要受理上海市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导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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