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9日 |
7月1日,记者从厦门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厦门市打破单一与最低工资挂钩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新机制,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包括: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全市2018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8.9%,占最低工资标准的4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即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按原标准保持不变;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与分散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相对应,其中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90元提高到171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2000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4元提高到27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18元提高到20元。此外,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也有所调整,即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到16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4560元调整到38400元。
据统计,厦门市现有低保对象9603人、特困供养人员1200人、孤儿320人、矽肺病救济对象3人。新标准施行后,预计今年低保对象略有增加,全市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660万元。(记者 田圆 通讯员 张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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