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财政局关于嘉峪关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压缩站设...
| 所在地区: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9日 |
嘉峪关市财政局关于嘉峪关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压缩站设施)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财采字﹝2019﹞5号
项目名称:嘉峪关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压缩站设施)
招标文件编号:JYGZCDL2019015G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铭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78号
联系人:仲乃宏
被投诉人1:嘉峪关中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嘉峪关市明珠东路1798-2号
联系人:于程
被投诉人2:嘉峪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被投诉人地址:嘉峪关市胜利中路23号
联系人:崔艳忠
二、投诉事项
2019年6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嘉峪关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压缩站设施)”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于当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的评标办法对报价采用了多种计算方式。
2.本次招标过程严重忽略了钩臂式垃圾转运车的存在,严重偏向垃圾压缩设备生产厂家,排挤了对应车辆的生产厂家。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商务部分—类似经验(2分),提供近三年同类项目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2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审查情况
我局收到“甘肃铭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审查、受理,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经组织专家认真审查论证,并咨询法律顾问,审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该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P28页)“一、评分标准—评标指标—价格(30分)”中对投标报价的表述为“评标基准价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得满分”。发布的更正公告“6.第三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对投标报价的表述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最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所有投标厂家投标价格平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确实存在投标报价计算方法表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专家认为: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移动式垃圾压缩设备是由压缩腔、压缩头、料斗举升装置及连体式料斗、压缩垃圾存储部分、后门及密封系统、液压系统组成,属于具有技术特点的特殊装置。在环卫作业实际实施中,垃圾压缩箱体作为垃圾储存压缩转运主要设施,有严格的压力、密封、防腐、容积要求。因此对垃圾压缩设备参数及要求比较高。而车辆作为运输设备,参数要求相对简单,故在评审参数设定时,压缩体参数比车辆参数多,分值分配高,属于合理要求,并无限制招投标,排挤车辆生产厂家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原则及办法中“商务部分—类似经验(2分),提供近三年同类项目证明材料,以合同原件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2分。”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认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责令招标代理机构嘉峪关中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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