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9日 |
张掖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财采资罚决〔2019〕4号
当事人朱宏:
我机关对朱宏在张掖市儿童福利院康复医院听障、弱视及基本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YZC2018GK-279)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1.经核查,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甘肃泓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投标产品声阻抗仪MI44、全功能脑干诱发电位、综合验光仪、电脑验光仪、全自动磨边机等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对比有偏差和重要技术参数偏离,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你未审核出偏离情况并给予扣分。
2.经核查,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甘肃泓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产品福盛康4D视觉训练系统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你未对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仔细审核,且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对甘肃泓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予以废标。
3.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甘肃泓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产品体外除颤仪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归属三类医疗器械,属“强制许可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此类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甘肃泓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体外除颤设备资格,你受到质疑后拒不纠正错误,影响最终评标结果。
(二)违反评审程序
1.你对甘肃泓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小微企业证明,尚未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就给予享受6%优惠后的有效投标报价,并作为评标基准价,宣布中标结果时未将价格分值计算在总分内,致使综合得分汇总错误。在受到质疑后复议评审时才计算汇总了价格分值并计算在投标总分内。
2.你在陈述申辩时称此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存在技术指标设置和选择的错误及文件表述方面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据此,你作为评标专家当时应当及时停止评审。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
(二)你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张掖市财政局国库科上缴罚款。
张掖市财政局国库科联系电话:0936-8360608
张掖市财政局国库科联系人:龙建军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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