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漳浦“6·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四人获刑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11日 |
近日,笔者从漳浦县人民法院获悉,2018年6月9日漳浦县赤岭畲族乡杨美村田厝假烟包装场案件有四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2018年6月9日,漳浦县公安局联合烟草专卖局查处漳浦县赤岭畲族乡杨美村田厝20-2号假烟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蓝某花及制假工人方某娥等人,查获小型土制假烟包装机1台、假冒“双喜”牌卷烟(软经典)外标识25500张、内标识25000张及假冒卷烟3300条,还查扣了记录该窝点假烟出货情况和工人包装假烟情况的记录单10张。
经查,2018年5月22日至6月7日,该制假窝点已包装好并运走假冒卷烟12954条。经核实,上述现场查获的假烟价值计人民币365000元、已包装好并运走的假烟价值计人民币1989160元,合计人民币2354160元。据悉,2018年4月间,被告人蓝某花在征得其儿子蓝某森的同意后,把漳浦县赤岭畲族乡杨美村田厝20-2号的住宅三楼租赁给被告人张某杨用于包装假烟。蓝某花还负责为制假工人做饭,领取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杨雇佣方某某(另案处理)招募工人方某娥等人到该制假窝点生产包装假烟,方某某还负责现场管理、记账等。其间,被告人蓝某花儿媳蓝某燕多次为制假窝点通风报信。经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杨、蓝某森、蓝某花、蓝某燕四人结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价值计人民币235416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蓝某森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蓝某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考虑到被告人兰某燕事前不知道是生产假冒卷烟,且没有受雇于制假窝点,也没有获利,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又能投案自首,考虑到其家庭上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中一个患有癫痫,长期服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本着教育的目的,免于蓝某燕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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