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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迎六大变化

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对政策进行解读。据了解,此次我市提高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

《实施意见》在总体框架、主要内容上和原有政策基本一致,保持了政策制度的连续性,并按照省文件统一要求,从六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建立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我市缴费档次标准按全省统一设定执行,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今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

二是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将原有政策中“缴费800元、1000元补贴60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政府补贴80元”,统一调整为“缴费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政府补贴80元”。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三是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具体调整标准和频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

四是建立基础养老金倾斜机制。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五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

六是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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