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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有了《指南》

所在地区: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11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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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政府采购需求编制有了《指南》

对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本报讯 日前,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发《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要求和资料提交等规范,旨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规范化进程,使采购需求编制工作有据可依,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质量。

为强化采购人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指南》指出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同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工作,帮助采购人完善技术标准、明确需求目标、保障需求实现,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 “程序代理”向“需求代理”的转型,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专业化的目标。

在强化采购需求编制原则方面,《指南》明确了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需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针对采购需求文件的编制要求,《指南》突出了需求的合理性、完整性、通用性和政策性。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编制前,应经采购管理部门核准,取得《进口产品核准采购表》。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服务内容要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相关要求须具体明确,功能定位须适用合理,项目配置标准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要落实好财政部门制定的《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尤其是编制采购需求时,均须遵守 “七不得”:不得设定背离项目特性、行业特点、实际需要、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特定资格条件、特定条款;不得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设定前提条件;不得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件;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改变评审结果);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奖项、现场踏勘等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此外,《指南》还对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履约验收方法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办法要求以及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申报环节需报告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明。

(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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