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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伪造“假证”参与工程投标 这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挂名安全员被处罚

所在地区: 山西--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晚报讯(通讯员龙远莲)日前,宣恩法院审理一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颜某系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证件管理,派人参与投标。赖某系该公司的挂名安全员,没有固定工资,开标现场不需要项目经理到场时,该公司就委托赖某参加开标,参加一次支付其500元费用,加往返车费。项目经理朱某挂靠该公司,其持有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均存放在该公司,参加一次投标,该公司支付其2000元费用,加往返车费及食宿费。

对比两者费用,颜某动起了歪脑筋。2017年下半年,颜某让公司出纳艾某通知赖某拍一张照片用于办证。随后,颜某用赖某的照片和朱某的证件信息,花300元伪造了1本建造师注册证书、1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1张居民身份证。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颜某先后6次安排赖某持上述证件冒充朱某参加投标活动,并通过艾某以朱某本人出场参加投标的名义报账12000元。除去支付赖某4000元左右费用和艾某做账报酬外,颜某赚取差价共计7000余元。

2018年9月17日,赖某冒充朱某到宣恩县投标某安置小区基础建设项目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将其送至该县公安局。随后,办案民警电话联系颜某,颜某当日主动到该局投案。

宣恩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赖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充他人多次参加投标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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