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制定全国首部医养结合地方性法规 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审批“最多跑一次”
| 所在地区: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20日 |
完善政策体系,让老有所依更有保障。7月19日记者获悉,省司法厅日前就《辽宁省医养结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主要在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以及审批事项办理便民化、加大对医养结合人才激励和培养、政府在支持和扶持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据介绍,这将是全国首部医养结合地方性法规。
一直以来,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审批涉及民政、卫生健康等多个部门,审批周期较长。《条例(草案)》最大的特点是,深化了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条例(草案)》明确,简化医养结合机构申办手续,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申办人“最多跑一次”。
为开设医养结合机构“开绿灯”,形成全面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条例(草案)》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衔接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
《条例(草案)》明确,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另行设立法人,不得要求另行法人登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范畴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标准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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