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知识问答】第28期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23日 |
(接上期)
采购需求禁用内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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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禁用内容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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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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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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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投标人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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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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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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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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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特定部门、系统、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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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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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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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未完待续)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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