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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知识问答】第27期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23日
建设快讯正文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接上期)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
    在采购活动中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和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者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协商评分,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
六、抽取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由采购单位的采购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自行前往崇州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科抽取评审专家。联系电话:028-82313883。采购人完成专家抽取后应在专家到达交易中心之前将密封的《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送达交易中心。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确认函。
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送交易中心编号后再送财政局备案。
九、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十、质疑或异议的处理。
    采购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关于资质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实质性要件、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作出答复。采购人可授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供应商针对采购过程涉及交易组织、现场监管有关的询问、异议和质疑作出答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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