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五措并举,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 所在地区: | 新疆--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23日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我县加快制定《新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引导参保居民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县财政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给与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补贴,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增加20元补贴;对累积缴费超过15年(不含补缴费年限)的城乡居民,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二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自2019年1月起,调整最低缴费档次为200元,并增设3500元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自治区财政承担30元,县财政承担20元)。对按时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另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提高100元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即对按照2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各级财政补贴65元;按照35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各级财政补贴230元。
四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56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是落实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
对本县范围内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一、二级)、五保户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为贫困户给予每人每年代缴50元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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