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数据质量 预防统计违法——龙泉驿区统计局职工会前学习《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7月31日 |
2019年7月30日,区统计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前专题学习《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党组书记、局长刘学伟主持会议。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于2019年3月25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统计违法违纪的处分对象,处分类别等内容,对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区统计局综合核算与执法监督科科长熊勇,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对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会上还通报了四川省德阳市下辖广汉市经济普查违法案件、山西省朔州市应县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案件、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案件等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会议强调,全体干部职工要学法明纪守住底线,加强统计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遵守统计法,宣传统计法;各专业科室按照各专业的制度要求,认真规范各专业统计行为;执法监督相关科室要按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双随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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