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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及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典型案例的通报

所在地区: 青海-- 发布日期: 2019年6月28日
建设快讯正文

青建工〔2019〕257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9〕9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9〕114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厅组成两个检查组于2019年4月8日至5月10日期间,对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南川工业园、东川工业园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青海弘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大通县城2号地块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项目经理陈高;建设单位青海新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孙荣民;监理单位陕西中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何长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脚手架搭设不规范,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第6.6.2.1条规定,存在安全隐患。2.安全通道搭设、临边及洞口安全防护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3.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及漏电保护装置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第7.2.1、8.2.10条规定,存在安全隐患。4.危大工程管理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坑工程的监测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案例二: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湟源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项目经理杨玉升;建设单位湟源县残疾人联合会,项目负责人李耀武;监理单位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潘青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模板脚手架搭设不规范,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第6.4.3.1、6.4.4、7.3.13等条款的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临边及洞口安全防护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第4章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3.施工临时用电中配电箱设置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第8.1.10条等条款的规定。4.危大工程管理不规范,搭设的钢管架卸料平台无方案,未报审及验收,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5.塔式起重机定期维护保养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三: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碧水外滩1#商住楼项目,项目经理李文茂;建设单位青海百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维宝;监理单位甘肃诺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马兴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2.脚手架搭设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7.3.9、6.1.9、6.2.4等条款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3.塔式起重机回转限位未接线、急停开关失效、变幅电机防护罩未设置,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四: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贵德祥云小区建设项目1#住宅楼,项目经理马明德;建设单位青海清舟农业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韩阿革;监理单位四川三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冯振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脚手架搭设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敷设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第1.0.3条,不符合“TN-S”系统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3.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资料不全,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4.塔式起重机未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地脚螺栓部分变形,斜撑杆螺栓部分松动,底架部分定位开口销未安装,起重臂部分定位开口销安装违反要求,配重块间无相对固定,多种限位失效,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案例五: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门源县全民健身中心和非物质文化展演中心项目,项目经理杨旭;建设单位门源县文体广电局,项目负责人吉田城;监理单位青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吴念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危大工程管理不规范,存在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情况。2.施工单位未编制群塔作业方案,无防碰撞安全措施,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3.施工现场场地未进行覆盖,道路未进行硬化,无抑尘控尘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六:四川鑫炜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门源县泉口镇后沟村、沈家湾村易地扶贫搬迁一标段项目,项目经理邓强;建设单位门源县泉口镇政府,项目负责人张生恩;监理单位中建卓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马燕。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塔式起重机高度限位、回转限位、重量限位均未接线,力矩限位失效,急停开关失效,失压保护失效,断、错相保护失效,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14#楼砌体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通长设置,楼梯间半高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大于2.1米门窗洞口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370mm厚墙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3根拉结筋,顶层圈梁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的钢筋混凝土带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存在较大质量隐患。3.模板支撑架搭设不规范,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4.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七: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祁连县永秀景苑小区建设项目,项目经理康黎彬;建设单位祁连县永固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羊仲贤;监理单位青海同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朱晓菊。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提供的钢筋直螺纹套筒合格证及套筒连接型式检验报告为假报告,施工现场钢筋直螺纹加工质量较差,部分螺纹长度不足,未对套筒连接进行扭矩检查,未对试样进行原位取样,存在较大质量隐患。2.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3.模板支撑架搭设不规范,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4.塔式起重机管理不到位,资料缺失,多种限位失效,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案例八:青海博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平安海峰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经理孔繁萍;建设单位平安海峰宾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学礼;监理单位青海威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靳锐。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2.模板支撑体系存在碗扣架与钢管扣件式脚手架混搭、立杆悬空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3.基坑深度17.8m,存在基坑监测单位资质不满足要求,且基坑未经验收就已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等问题,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第二十一条。4.塔式起重机存在起升钢丝绳断丝超标、吊索编制长度不足等情况,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九:青海明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互助富民路商业步行街10#—12#住宅工程,项目经理王统林;建设单位青海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起海;监理单位青海创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张艳茹。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监理资料缺失严重,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进行线路敷设,违反 7.2.1、5.1.2等条款,存在安全隐患。3.临边洞口梯井防护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第4章节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4.塔式起重机存在回转过度节主肢上有3cm的裂纹、高度限位器未接线、起重量限位器失效、回转制动失效等情况,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案例十: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循化县清真食品产业园工业废水深度处理项目,项目经理谢泽兵;建设单位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项目负责人孙玉斌;监理单位民和昊远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谷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长期不到岗,两名管理人员证件单位与从业单位不符。2.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现场两名监理人员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模板支撑体系高度超过8m,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第十二条。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进行线路敷设,违反 8.2.11、5.3.2等条款,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十一:青海有信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尖扎县马克唐镇第二完全小学教学及生活用房,项目经理吴宏业;建设单位尖扎县教育科技局;监理单位青海创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杨中慧。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现场人员吉兴忠冒充总监理工程师,现场两名监理员均为无证上岗。2.落地式脚手架搭设存在连墙措施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缺失较多且随意拆除,立杆地基未经夯实处理且支撑面倾斜等情况,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6.4.3、9.0.13等条款,存在安全隐患。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进行线路敷设,违反 8.2.4、5.1.11等条款,存在安全隐患。4.临边洞口梯井防护不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第4章节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5.塔式起重机存在高度限位器未接线、小车挂篮固定不可靠等情况,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十二:成都恒瑞鑫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聚劲茶卡盐湖文化旅游综合体项目,项目经理张光敏;建设单位青海茶卡会客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淼;监理单位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吴优。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现场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总监签字为现场监理代签,无总监履职痕迹。2.临边洞口梯井防护不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第4章节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3.基坑深度6米,现场无任何安全巡视记录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部长令)第三十五条。4.无同条件砼强度报告,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附录C的规定。5.塔式起重机存在上升限位器短接失效、紧急停止开关损坏、力矩限制器和重量限制器均未接线、吊钩防脱钩装置未设置等情况,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十三:四川省铁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格尔木市昆仑小学建设项目,项目经理王勇;建设单位格尔木市教育局;监理单位北京诚佳信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现场监理无证上岗;总监签字为现场监理代签,无总监履职痕迹。2.钢筋直螺纹套筒未提供型式检验报告,违反《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7.0.1条之规定;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进行线路敷设,违反5.3.2等条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4.塔式起重机存在制动摩擦衬垫磨损超50%、小车水平轮损坏、钢丝绳绳卡固定不符,违反《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典型案例中相关企业和人员已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处罚。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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