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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公告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自治县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治县森林防火期: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2、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

3、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三)烧山狩猎、焚烧垃圾;(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五)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村组、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开展阵地固守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监控点,严禁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5、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学生、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6、在森林高火险期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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