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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近日,省财政厅联合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或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资格的在浙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在浙法人金融机构。

奖励标准

(一)对为浙江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下同)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超过1年的长期限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给予。

 2.两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承销比例进行奖励。

(二)对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给予奖励;对实际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年化贷款利息不高于支小再贷款借用利率3个百分点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

明确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支小再贷款业务的监测统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强化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金融机构应加强主承销项目的后续管理,督促企业按期兑付债务。对所承销的项目出现未按期兑付的,扣除该项目财政奖励金额;不积极配合开展债券违约处理的,取消金融机构当年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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