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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说明

所在地区: 新疆--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征求《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说明

为了制止城乡公共不文明行为,自治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确定制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大会议案,通过地方立法,依法规范、引领城乡公共文明行为,制止、纠正公共不文明行为,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提供文明向上的公共环境,为建设平安、活力、生态、宜居、开放、幸福的新木垒提供良好的地方法规保障。

立法组人员通过三个月时间调研起草了该《条例(草案)》,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总要求,现予以公示,敬请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 结合实际,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将对您提出的每一条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收,最终使该条例达到实际、适用、可操作、起作用。

联系电话:0994—4823135、4823076

QQ邮箱:1647190073@qq.com、517758979@qq.com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自治县城乡文明建设,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定义】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共治共享、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五条【文明促进体制】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县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六条【社会共建】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文明行为建设工作,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发挥作用。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

(二)有关执法部门应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乡(镇)应当做好辖区居民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基本知识。

(四)社区工作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和辖区单位文明共建,邻里互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培育文明交往行为习惯。

(五)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六)公民应当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监督监察】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依法纠正。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工作实施监察、监督。

第八条【财政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工作经费根据实际予以安排。

第九条【媒体监督】 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实施媒体监督机制,积极宣传报道文明行为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十条【投诉举报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倡导行为】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说粗话脏话,不躺卧公共座椅影响他人。

(二)文明用餐,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适量点餐,餐后将剩余食物打包带走;

(三)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场所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不影响他人出行;

(四)保护山水林田库草生态环境,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投放到位,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五)养犬等宠物应当实行圈养或栓养,以免放养破坏街道、树木、花卉和草坪。

(六)积极开展植树、爱树、护树活动,参加村、社区组织的义务植树劳动;

(七)文明就医,文明行医,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八)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文物遗迹、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十)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文明社区,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二)文明校园,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三)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活动。

第十二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沿街商铺业主应当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保持商铺内外、外墙及门窗玻璃干净整洁,爱护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三)在乡村道路上不堆放、晾晒粮食及其他物品;

(四)在草原、林区不吸烟、不用火;

(五)在居民住宅小区等禁养区不饲养家禽家畜。不侵占住宅小区院内公共绿地种植蔬菜;

第十三条【交通文明行为】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机动车不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五)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内;

(六)驾驶非机动车不在人行道、人行横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不逆向行驶、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七)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规定的停车泊位,不乱停乱放,不占用人行道,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文明家庭】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经济上给于保障,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履行护理责任,有能力的子女不得将老人赡养推向社会。

(二)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力戒家庭暴力。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虐待,保障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红白事。

第十五条【禁止不文明行为】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大小便、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随身垃圾;

(二)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学校、医院、车站、公交车内、宾馆、超市等公共场所吸烟;

(三)损毁道路、公交站台、供电、供水、通讯、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街头和村头游园、渠道护栏等公共设施;

(四)在公共绿地攀折花木、踩踏花草,损坏花坛、刻划树木;

(五)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六)在非指定场所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七)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餐馆等公共场所;

(八)在居民楼顶设笼养鸽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卫生;

(九)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十)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占用公共楼道、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

(十一)夜间驾驶机动车在街道行驶时开远光灯;

(十二)在垃圾箱或者其他露天场所焚烧秸秆、落叶、木柴、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三)在居民小区和街道等公共停车场停放僵尸车;

(十四)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污、倾倒垃圾、洗涤;

(十五)在街道、片林等公共林地采摘果实时折枝摘果,损毁树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文明殡葬】 举行殡葬活动应当保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不在小区院内、居民巷道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墓葬进公墓,不乱埋乱葬。

第十七条【文明祭扫】 清明、十五等扫墓祭祀要文明、生态、节俭,确保安全,在林地、草地尽量不点燃烧纸和香,若点燃的,在火灭半小时后确认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

不在乡村路边、街道、巷道、小区院内、街道游园、景观带烧纸祭祀。

第十八条【网络文明】 公民不得在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以各种方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第十九条【鼓励公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法公共环境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纠正教育,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县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以下罚款;

(一)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张贴、悬挂商业广告的组织者处三万元罚款。

(二)有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法殡葬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小区院内、巷道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墓葬不进公墓,乱埋乱葬的,由自治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教育纠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随处祭祀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自治县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促进性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第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教育】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教育。

第二十七条【公职人员的违规处罚】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兜底条款】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颁布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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