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企业逃避或拖欠高温津贴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0日 |
对高温条件下作业标定“界线”
据介绍,8月13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工作,防止高温天气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通知》指出,用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工作休息制度,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的酷热时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通知》对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定了清晰“界线”。如,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龚迪树告诉记者,此次检查将结合根治欠薪夏季行动,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一线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同时,组织用人单位对落实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高温天气作业单位须遵守规定
同时,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据了解,今年我市上调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此前我省规定,5至9月份,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领到200元/月或9.2元/天的高温津贴。调整后的标准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至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龚迪树表示,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我们要求企业必须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津贴单独列项明示,杜绝企业逃避或拖欠职工高温津贴的行为。”龚迪树说。
据介绍,近年来,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工作已从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包括所有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新兴职业。如果用人单位未遵守防暑降温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拨打电话2822412进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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