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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锅炉、水处理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公告

所在地区: 吉林-- 发布日期: 2019年3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锅炉、水处理两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19〕12号)我局结合相关实际,要求各相关企业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锅炉和水处理两个行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工作。

一、核发范围

(一)锅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范围:供热企业(不含企业自用供热)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重点管理);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简化管理)。

(二)水处理排序许可证申请范围:1.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重点管理);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简化管理)。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重点管理)。

二、具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48号令)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要件材料为:排污许可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承诺书、排污单位有段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的批复、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不需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单位需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材料;

(二)申请方式:纳入申请排污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注册登录并完成线上申报;

(三)未办理企业:对于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其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行为,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罚。

联系人:王铭

联系电话:0432—62405042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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