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大安旧城棚户区现代服务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3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整个棚户区改造,特建立大安旧城棚户区现代服务业产业扶持资金,对大安旧城棚户区改造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市场培育专项扶持。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规范大安旧城棚户区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产业的带动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自贡市重大招商引资引智项目25条扶持政策》(自府发〔2016〕38号)和《大安区现代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大安区在设立一定规模的现代服务业产业扶持资金条件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申报、公正审核、定向使用、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在国内有总规模不少于自持50万平米城市综合体运营经验的公司或该公司在大安区设立的控股项目公司。
第四条 扶持范围和内容:大安旧城棚户区内商业开发项目,其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若为商业、商住综合用地开发项目,其商业用地面积占整个地块面积50%以上且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第五条 扶持产业方向:特色文化旅游、商业步行街、商业综合体、酒店、办公楼宇及其配套商业。
第六条 扶持标准:商业按类别扶持,对大安老街、仿古建筑街区类商业按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对商业大型综合体和酒店类商业按建筑面积给予820元/平方米补贴;其他现代商业类按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补贴。
第七条 扶持资金兑现方式:补贴方式按建设方案的业态地块划分,根据项目现场施工进度,进场施工一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40%;在商业建筑地块完成基础“±0”后一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40%;商业主体工程完工经核实后一个月内兑现15%;剩余的5%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确定的产权面积据实结算。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用途:由大安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与投资方(土地竞得者或土地竞得者在大安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建立“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共管账户,产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商业项目建设和市场培育。未做到专款专用,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扶持资金并追收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投资方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达到的条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因项目建设营运在大安区注册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土地成交确认书、规划设计条件、扶持资金兑付申请书(需明确业态地块的工程形象进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方提交的工程进度验收申请,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形成核实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方提交的扶持资金申请书形成的核实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划拔资金。资金划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出现不符合规定用途或抽逃资金的行为,区政府将对已兑现的产业扶持资金全额追回。
第十一条 本扶持管理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大安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规范大安旧城棚户区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产业的带动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17〕36号)、《自贡市重大招商引资引智项目25条扶持政策》(自府发〔2016〕38号)和《大安区现代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大安区在设立一定规模的现代服务业产业扶持资金条件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使用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申报、公正审核、定向使用、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在国内有总规模不少于自持50万平米城市综合体运营经验的公司或该公司在大安区设立的控股项目公司。
第四条 扶持范围和内容:大安旧城棚户区内商业开发项目,其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若为商业、商住综合用地开发项目,其商业用地面积占整个地块面积50%以上且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第五条 扶持产业方向:特色文化旅游、商业步行街、商业综合体、酒店、办公楼宇及其配套商业。
第六条 扶持标准:商业按类别扶持,对大安老街、仿古建筑街区类商业按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对商业大型综合体和酒店类商业按建筑面积给予820元/平方米补贴;其他现代商业类按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补贴。
第七条 扶持资金兑现方式:补贴方式按建设方案的业态地块划分,根据项目现场施工进度,进场施工一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40%;在商业建筑地块完成基础“±0”后一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40%;商业主体工程完工经核实后一个月内兑现15%;剩余的5%以不动产登记中心确定的产权面积据实结算。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用途:由大安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与投资方(土地竞得者或土地竞得者在大安区设立的项目公司)建立“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共管账户,产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商业项目建设和市场培育。未做到专款专用,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扶持资金并追收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项目投资方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达到的条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因项目建设营运在大安区注册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土地成交确认书、规划设计条件、扶持资金兑付申请书(需明确业态地块的工程形象进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方提交的工程进度验收申请,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形成核实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投资方提交的扶持资金申请书形成的核实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划拔资金。资金划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出现不符合规定用途或抽逃资金的行为,区政府将对已兑现的产业扶持资金全额追回。
第十一条 本扶持管理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大安区旧城改造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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