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3日 |
公民采用信访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理性表达,对采取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和缠访、闹访等触碰法律底线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坚决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我们梳理了部分在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的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2019年初,沁水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长期信访、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刘某某因其过世丈夫曹某某的工资等问题,索要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巨额补偿。在其信访诉求已办结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北京中南海、山西省政府、晋城市政府、沁水县政府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闹访,或串联、煽动他人聚众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刘某某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沁水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后释法: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信访条例》,公民行使信访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在指定场所信访,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解决。以缠访、闹访,或串联、煽动他人聚众上访等手段为要挟,将政府等单位作为满足自己私欲之地,破坏社会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个人动机非但不能得逞,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2018年8月,高平市人民法院集中对郭某某等六人涉嫌的四起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邀高平市电视台跟踪报道。高平市信访局、野川镇政府、三甲镇政府等单位派员参与了旁听。
基本案情:郭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邵某生、邵某仙分别以被行政拘留应赔偿精神损失、房屋采光问题没有解决、邻里纠纷未处理等为由,借全国“两会”、国家重大活动等关键时间节点,以不解决问题便采取到非指定信访场所信访、越级上访等手段为要挟,向相关接访、劝访人员索要公私财物达人民币4000元至21万余元不等,情节严重。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六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情节较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邵某仙适用缓刑。
判后释法: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将构成寻衅滋事罪。此罪轻者可判五年以下,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进行信访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案例三:2009年11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对郭某某不经申请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且又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2007年11月3日,郭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刑)等人认为辉县市X厂爆破后工人应得到的赔付款低,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该厂800余工人从该厂出发,排队沿辉县市市区道路、新辉公路前往新乡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表达共同意愿。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造成公共交通秩序混乱。期间郭某某用高音喇叭呼喊工人集合队伍,整顿队列,指挥队伍秩序。队伍到新乡市人民政府后,工人在广场上以静坐、唱歌的方式表达诉求。1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再次组织工人400余人到河南省人民政府进行示威。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组织工人在省政府门口整队、堵门、唱歌、喊口号等。
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后释法:很多上访群众内心可能没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这个概念,或许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属于集会、游行、示威了。虽然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许可并服从安排,否则就是非法。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案例四:2009年9月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刘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基本案情:李某某、刘某某等27户因与安林煤矿有房屋损坏赔偿纠纷。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主导下,2009年5月19日上午,李某某、刘某某及秦某某等19人到中南海新华门周边地区上访,声称要见中央领导反映问题,警卫人员告诫其离开,但这批人仍滞留不走。当日上午至下午14点40分许,被中南海警卫人员拦住当场盘查,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
判后释法: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聚众到中南海地区走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大量本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成为信访工作的常态。公民通过信访反映诉求,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逐级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通过正常合法的程序予以解决。跨越警戒线,以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手段为要挟,将政府等单位作为满足私欲之地,强拿硬要他人公私财物,不仅破坏社会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特别提醒: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公务员、法官、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人民监督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外交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教师、幼儿园工作人员、执业医师、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会计、注册会计师等48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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