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 所在地区: | 山西--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3日 |
记者 王雨苗报道:日前,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9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正式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推动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两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依然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我市适应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管理综合效能和经办服务水平,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据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统一经办管理,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此外,我市还将缩短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9个月,便可以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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