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上牌才能上路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3日 |
如果你家里的电动自行车还没有上牌或备案登记,那要注意了,9月1日起,凡是购买的符合新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都要到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上牌手续,上正式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9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要上临时号牌;9月1日起,市场上不准再继续买卖超标电动自行车,买卖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也不给上临时号牌,不允许其上路行驶。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通告》规定,自9月1日起,全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即应安装有脚踏装置、车身总质量不超过55公斤、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获得CCC认证。凡不符合此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不得销售。8月31日前,经销企业(商)要将库存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处理完毕。
市民在9月1日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号牌登记手续,方可上道路行驶。已登记和发放物联网防盗号牌,不需重新登记和办理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使用期限为三年,即使用至2023年3月1日止。有效期终止后,办理了临时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9月1日后,市民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临时注册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严禁上道路行驶。
对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发放通行号牌,在市城区继续实行“限三、退四”(限制电动三轮车在市城区通行、达不到电动汽车标准的四轮老年人代步车退出)的管理措施。
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则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晏紫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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