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情况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6日 |
建设快讯正文
为持续提升“减证便民”行动工作成果,市政府办近日公布我市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情况。其中,我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为0;市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为0;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共9项,取消9项,保留0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我市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为0。
我市取消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有:村(社区)委会提供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未竣工证明;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代办证明;疾病证明书;手术记录单、放疗记录单;职工退休证明;村(居)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外伤证明。(记者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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