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责任清单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8日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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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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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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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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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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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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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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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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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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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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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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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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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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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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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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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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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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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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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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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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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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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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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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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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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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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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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涉嫌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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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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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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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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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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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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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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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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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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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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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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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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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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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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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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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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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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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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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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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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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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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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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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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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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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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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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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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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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收受投标人好处或泄露评标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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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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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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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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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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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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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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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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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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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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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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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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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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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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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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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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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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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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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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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规避比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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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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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规避比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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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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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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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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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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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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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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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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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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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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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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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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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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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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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涉嫌在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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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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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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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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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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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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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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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招标人规避招标行为的,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核查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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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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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
序 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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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招标人规避比选行为的,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核查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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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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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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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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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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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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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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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发现存在招标评标无效的情形,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对造成无效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书》。 3.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认定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认定意见书》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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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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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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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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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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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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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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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项目存在投诉的情形,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对因投诉处理会对项目招投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且需要暂停项目的,出具《暂停项目通知书》。 3.送达责任:将《暂停项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暂停项目通知书》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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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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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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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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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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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理比选活动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项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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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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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项目存在投诉的情形,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对因投诉处理会对项目招投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且需要暂停项目的,出具《暂停项目通知书》。 3.送达责任:将《暂停项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暂停项目通知书》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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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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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131589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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