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江市古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6日 |
关于丽江市古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主体
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授权,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丽江市古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一、丽江市古城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戴文杰
执法区域:古城区辖区
执法类别:卫生计生
办公地址: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442号(古城区人民政府大院内)
监督电话:0888-3066006
邮编:674100
二、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7.《护士条例》;
18《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2.《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
2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24.《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5.《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8.《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0.《处方管理办法》;
31.《消毒管理办法》;
32.《血站管理办法》;
3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3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888-5107466
丽江市古城区卫生健康局投诉监督电话:0888-3066006
丽江市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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