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9日 |
四川皓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厅在对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2017年度公务用车更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川政采招〔2017〕325号)采购活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查明:
2018年3月2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2017年度公务用车更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1800403)采购公告。
2018年3月27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审,包括你公司在内的4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进行响应。你公司投标产品为“大通 SH6524C1G”,报价255.04万元,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投标产品交货期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日内交付全部货物”。经评审,你公司被推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018年3月28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确定中标供应商通知书。
其后,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你公司投标代表童华君。经电话交流后,你公司表示愿意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2018年3月30日,你公司以生产厂家产能调整,投标车型要在3月后才能排产,不能按时交货为由,向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
以上事实,有本厅向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你公司发出的调查取证通知书;对你公司该项目投标代表的调查取证笔录;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说明;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说明;项目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结果公告、结果更正公告、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评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厅认为,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第8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之规定,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交付车辆,但却以生产厂家产能调整不能按时供货的理由放弃中标资格,该理由违背了你公司的投标承诺,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正当理由,属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系失信行为。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第9条“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程序参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第10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之规定,本厅拟认定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
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厅拟作出的失信行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厅提出。
现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厅领取本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28-86723190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2号楼604室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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