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30日 |
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9〕027号
成都航发特种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1158U;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901196906022716;法定代表人:冯玉平;地址(住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四路3400号;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龙环检勘〔2019〕检勘字032122401号)1份;影像证据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玉平委托其公司副总经理胡淳接受调查询问笔录(龙环调询字〔2019〕4-9-1号)1份。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玉平委托其公司副总经理胡淳提供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2份;环评审查批复(龙环建管【2009】复字60号)复印件1份;环评审查批复(龙环审批【2017】复字285号)复印件1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成经瑞评报字【2019】第0301号)1份。
证据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环罚告字〔2019〕0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环听告字〔2019〕0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万零玖佰壹拾伍圆整(小写:¥6091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执法公司代码;00927090-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