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项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甘肃--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8日 |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全面促进和扶持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和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就业,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精神,现就落实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2015年1月1日以后在灵台县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甘财社〔2018〕67号文件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且其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从事的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必须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必须满足离校2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同一人员创办不同的企业或从事多个个体经营的,仅可享受一次补贴。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创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企业的注册地必须是在我县境内,均可向县人社部门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县人社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审定。
(二)县人社局审定后,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补贴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申报个人自己留存,两份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将对所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审核。所报材料的纸质版必须于2019年9月底前报人社局,逾期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次补贴,重复申报无效。
三、所需资料
(一)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营业场地证明材料;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营业场地证明材料;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有关证明、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四)退役军人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退役证》或《退伍证》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五)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调查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四、部门职责
(一)县人社部门。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对申请补贴人员的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并进行最终审定后,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补贴资金预算执行。
(三)县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乡镇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并盖章。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营业场地的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五、资金使用
全县每年用于创业补贴支出的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受此比例限制。
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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