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工作方法 提高垃圾分类水平
| 所在地区: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8日 |
翔安区召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宣讲会
26日下午,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召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宣讲会。(郭 琦 摄)
本报讯 (记者 曾嫣艳 通讯员 郭琦)26日下午,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召开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宣讲会。翔安区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局、各镇(街)、区市政集团、国贸大管家及全区所有物业企业代表,共计50余人参加学习。与会人员认真学习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大会精神。主讲人还以深入推进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肃查处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为主题展开宣讲。
通过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将全面提升翔安区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水平。区城管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抓好垃圾分类工作这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统筹联动,全民参与,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宣传和执法相结合,不断改进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推动全区垃圾分类不断取得新成效。
管理责任人
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宣讲会要求,相关单位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管理责任人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管理职责,包括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等。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等。
结合市政、城管等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工作流程,宣讲会主讲人还阐述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各相关单位对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区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据悉,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收运单位混装混运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严肃查处,对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通过对某超市未设置分类容器未设置标示、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等典型案例的分析,以案释法。结合对征信平台和考评督查的讲解,切实提升履职意识和守法自觉。
责任编辑:陈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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