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盲区,都来了解一下
| 所在地区: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7日 |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会存在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那么,在认定时,出借数额究竟是实际的借款数额还是约定的借款数额呢?近日,桃江法院马迹塘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8月19日,被告肖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按月付清。”原告王某在预先扣除了当月利息6000元后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肖某。借款后,被告肖某再未按约支付任何本息,王某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县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由被告肖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那么问题来了,借款本金不是20万元吗?月利率怎么变成2%,利率什么标准才是合法的?
一、借款本金怎么变成了19.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被告肖某虽然向原告出具的20万元本金的借条,但其实际在原告王某借得的款项仅有19.4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肖某的还款本金应为1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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