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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间借贷的盲区,都来了解一下

所在地区: 湖南--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会存在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那么,在认定时,出借数额究竟是实际的借款数额还是约定的借款数额呢?近日,桃江法院马迹塘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8月19日,被告肖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按月付清。”原告王某在预先扣除了当月利息6000元后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肖某。借款后,被告肖某再未按约支付任何本息,王某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县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由被告肖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那么问题来了,借款本金不是20万元吗?月利率怎么变成2%,利率什么标准才是合法的?

一、借款本金怎么变成了19.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被告肖某虽然向原告出具的20万元本金的借条,但其实际在原告王某借得的款项仅有19.4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肖某的还款本金应为19.4万元。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是多少?多少才算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的利息标准是年利率不超过24%,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该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年利率超过36%,是法律绝对禁止的,并且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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