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工作“三个清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9月6日 |
沐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工作“三个清单”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工作“三个清单”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66号)和《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领导挂包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2019〕—98号)的要求,结合《沐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级领导联系煤矿的通知》(沐安委〔2019〕2号),县安委会制定了全县《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责任单位(部门)职责清单》、《煤矿安全工作责任人责任清单》和《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人清单》,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附件:1.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责任单位(部门)职责清单
2.煤矿安全工作责任人责任清单
3.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人清单
沐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附件1
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责任单位(部门)职责清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的特别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煤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七)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八)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三)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十四)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十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十六)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十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十九)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编制安全技术和职业病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十)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二十一)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二十二)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四)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
此外,企业还应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煤矿安全的其它主体责任。
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所属煤矿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五)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
(六)纠正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责令暂停作业。发现有非法煤矿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七)接受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八)协助上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置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此外,还应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煤矿安全监管的其它职责。
三、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清单
按照部门“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承担煤矿及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瓦斯和水害等灾害防治、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
(四)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初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转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煤矿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责令停产停建,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煤矿,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
(六)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煤矿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履行决定。
(七)对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依法查处,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对煤矿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并应当将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八)对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九)接到涉及煤矿安全举报时,及时按规定调查处理。
(十)拟订煤炭产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按权限审核、上报煤炭项目并负责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煤炭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十三)督促指导煤矿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十四)指导煤矿瓦斯开发与利用。
此外,还应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其它职责。
四、县公安局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清单
比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三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53号)的规定,承担煤矿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打击煤矿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收缴煤矿非法采矿、非法勘查的民爆物品,监督关闭煤矿处理销毁不再使用的民爆物品。
(二)查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案件。
(三)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此外,还应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安全工作职责。
五、县自然资源局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清单
比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三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53号)的规定,承担煤矿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煤矿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设置采矿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安全等因素。
(二)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煤矿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政策,参与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等不合格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按规定及时报请原颁证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煤矿企业,及时通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四)负责对煤矿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地灾治理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煤矿探矿权范围内探矿工程的安全监管。
此外,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煤矿安全其它相关工作职责。
六、县发改局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清单
比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三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53号)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煤矿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攻策,限制和减少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机关的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建设。
(三)在相关煤矿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文件中,依法依规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并将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此外,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煤矿安全其它相关工作职责。
七、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清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承担煤矿安全工作政府监管责任。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督促政府领导干部制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四)每年听取包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4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推动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督促政府领导(含分管、联系煤矿安全的领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领导干部依法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督促政府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调研检查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推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八)县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及时查处、打击取缔包括煤矿在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九)加强煤矿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负责颁发规定证照的部门提请关闭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立即组织实施。对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还应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的煤矿安全政府监管职责。
八、县党委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清单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委办〔2014〕40号)的规定,落实煤矿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县煤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三)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七)加强对下级党委和同级党委有关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附件2
煤矿安全工作责任人责任清单
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安全工作主要责任清单
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现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1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九)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安全生产工作及效果。
二、监管人员联系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责任清单
县级监管人员每月至少到定点联系的煤矿下井检查1次,主要职责内容:
1.检查联系煤矿法定证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及时校检各种设备、仪器仪表;检查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情况。
2.检查联系煤矿是否按规定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时收集掌握管理人员配备及变化情况。
3.督促检查联系煤矿依法实施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是否按批准的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作业、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或超核定头面组织生产建设。
4.检查联系煤矿是否按“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治理瓦斯,是否及时鉴定瓦斯等级和测定瓦斯参数、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
5.检查联系煤矿是否按规定成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水害调查和治理,是否制定和严格执行防治水方案,是否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6.督促联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督促煤矿及时制定完善各种制度、规程、措施并严格实施。
7.督促联系煤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8.检查指导驻矿安监员业务工作,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县级领导包矿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9.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企业从业人员职业病检查。
三、县级包矿领导主要责任清单
县级领导对所挂包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现场督导检查1次,主要职责内容:
1.指导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纠正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督促煤矿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证照齐全有效,依法经营。
3.督促引导煤矿企业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改造,应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4.督促检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劳动组织设计和实际执行情况,煤矿落实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五落实、五到位”情况,“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配备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复工复产工作开展情况。
5.检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
6.监督检查县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乡镇党委政府煤矿安全负责人员、驻矿安监员监管工作。
7.指导帮助煤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责任清单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3.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职责。
4.组织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5.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县包括煤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6.领导本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五、县党委负责人煤矿安全工作主要责任清单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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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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