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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人民法院宣判两起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

所在地区: 山东-- 发布日期: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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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日报讯(记者 万珂铬 通讯员 崔晓云 伍雯婧)9月2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因在禁渔区非法电捕鱼,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3个月至4个月拘役,缓期执行。同时,判令两被告人分别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513.9元、17970.2元,并在县级官方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潇水河区段日湖、月湖被国家林业局确定为双牌日月湖国家湿地公园。为保护日月湖水生生态环境,2017年2月24日,双牌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2018年2月6日,双牌县人民政府再次向社会发布《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华秋沙鸭和鸳鸯栖息地保护和管理通告》,并在潇水河沿河两岸多处竖立永久性公告牌,规定潇水大桥至双牌水库大坝坝体为长年禁渔区,禁止捕捞水产品。

2018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双牌大坝至潇水大桥河段的长年禁渔区,使用电瓶、逆变器及两根顶端带有金属网或金属圈制做的捕捞工具,驾驶自己的铁壳小船在该河段进行捕捞活动,当日上午共电鱼一个小时,电得各种野生鱼类1.5公斤,在捕捞过程中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018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也在此禁渔区的水域进行电捕鱼,共电得光唇鱼、鳜鱼等野生鱼类2.61公斤,在捕捞过程中被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此外,根据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所出具咨询意见建议,被告人唐某、邓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失分别为513.9元、1970.2元,两被告人需购置鲢鳙鱼放流潇水,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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