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宁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8日 |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怀宁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9月12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怀宁县林业局。
邮 箱:hnxlzb@126.com
电话(传真):0556-4613180
怀宁县林业局
附件
怀宁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林地适度规模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以出租、转包、入股等形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依存关系和享受相关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流入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事项权益的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是指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对林权流转经合同鉴证备案,并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将有关权利义务事项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上的行为。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县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管理机关,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业务工作。
第五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发证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
第六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七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再流转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但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第九条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四)公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情况在林地所属地行政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日。
(五)备案注记。公示结束无异议,相关部门应根据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的林地经营权合格材料对原不动产权(林权)证进行备案注记。
(六)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条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及勘界说明;
(六)申请登记宗地公示情况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在流出方所属地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流转双方应当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备案,流出方共有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
(一)依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动产权(林权类)登记范围的;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备案的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七)被依法征收、征占(用)使林权发生转移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三章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发生继承、再流转、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及林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况,权利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流转期间林地被依法征收、征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注销。
第十七条流转双方发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记、漏记或者遗失、损坏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或补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错记、漏记的,应当及时告知权利人更正登记信息,注销原证,重新发证。
第十八条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继承
(一)申请;
(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有继承权的公证书;
(六)依法缴税或免税证明;
(七)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
二、再流转
(一)申请;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法缴税或免税证明;
(六)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变更有关证明材料。
三、注销
(一)申请;
(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林地经营权依法灭失的证明材料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用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部门同意抵押贷款的证明或函;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流转期间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记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时,应同时在林地经营权流出方的不动产权(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上注记该宗林地流入方、流转期限、流转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得随意变更、涂改、标注,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涂改、标注等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已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流转期间流转双方自愿解除流转合同关系的,应当申请注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发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证。
第二十五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系申请人非法获得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注销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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