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22日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划定露天禁烧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
1.县城规划区及城郊结合部;
2.乡镇集镇规划区;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快捷通道、旅游环线等重要道路沿线两侧500米内;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油库、粮库、变电站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设施周围500米范围;
5.县域交界区域500米范围。
以上区域实行全年禁烧。
二、禁烧内容
在禁烧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县城建成区内除禁止前述行为外,还禁止露天烧火取暖、熏制腊制品、焚烧祭祀用品等行为。
三、禁烧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为禁烧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禁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县宣传、县融媒体、县生态环境、县综合行政执法、县农业农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应急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县公安、县财政、县交通运输、县水利、县林业、县卫生健康、县气象等部门要落实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做好禁烧工作的宣传引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通告”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细则另文发布。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露天焚烧行为,由各禁烧责任主体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挠、拒绝或妨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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