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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关于对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陕西--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22日
建设快讯正文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环罚字〔2019〕G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387XN

地址:枣园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章

我局于2019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19年7月26日一分厂、二分厂、五分厂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中紫外灯管分别损坏28组、40组、40组,(三套设施中的UV光氧催化光解紫外灯管设计均为50组)导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造成大气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吉光华、李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19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吉光华、李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19年7月26日由刘学冬、吉光华、李梅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刘学冬、吉光华、李梅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19年8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19年8月1日由你单位的环保专干张列提供,证明本人与单位的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环罚告〔

2019〕G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莲环罚听告〔2019〕G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依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帐号:3700020111900211906

户 名: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莲湖分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学冬、吉光华、李梅       电   话:84494485 

地 址:劳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82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8月1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存档。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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